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鐘金蓮
羅方佑
一、債務人鐘金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538元,及其中新臺幣193,470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羅方佑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前述本金新臺幣193,470元中之新臺幣125,202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