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張恩綺 (即 陳詩螢 之繼承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即陳詩螢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芋妡 (即陳詩螢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許韶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詩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詩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96,441元張家豪、張恩綺、陳芋妡自民國111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01日止年息3.26%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1日止年息3.912%自民國112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26%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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