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532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王敏芬 債務人 張采崴 (即 吳昶鴻 即 吳昕宥 之繼承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湘昀 (即吳昶鴻即吳昕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昶鴻即吳昕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計息(即年息5.3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昶鴻即吳昕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