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0號原告 蔡良益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被告 郭金旗
蔡良清 郭水寅 蔡清芳 林德生 林再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宗在 被告 林紳福 訴訟代理人 林莉婷 被告 林顯貴
郭明福 林清長 (兼 林玉婷 承當訴訟人)
楊金源 郭愛 郭蔡勝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忠陽 被告 郭又銘
郭信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登木 被告 郭雅文
郭志宏
郭政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進士 被告 林清河
劉俊材
劉景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複代理人 李睿禔 律師被告 陳紅朱
陳泰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進良 被告 楊惠卿
郭俊明 楊蔡汝 訴訟代理人 楊麗樺 被告 林家豪 (即 何添錦 、 何添玉 之承當訴訟人)
林家宏 (即 吳林蘭 、 吳淑鈴 之承當訴訟人)
莊只 (即 郭登金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瓊霙 被告 李承哲 (即 李建明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李建明被告 鄭桐貴
吳志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 郭秋玲 (即 郭明益 之承受訴訟人)
郭依靜 (即郭明益之承受訴訟人)
郭志祥 (即郭明益之承受訴訟人)
郭志和 (即郭明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