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抗告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君茹 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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