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世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字第5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7日20時許、105年5月18日9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前所為,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海洛因(含包│1包(檢驗後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裝袋)│0.062公克)│年6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478號濫用藥物││2│海洛因(含包│1包(檢驗後淨重│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裝袋)│0.028公克)│105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卷第55頁)│├──┼──────┼─────────┼──────────┤│3│海洛因(含包│1包(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裝袋)│1.00公克)│實驗室105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4│海洛因(含包│1包(驗餘淨重│0號鑑定書(105年度│││裝袋)│4.59公克)│毒偵字第3136號卷第│││││56頁)│├──┼──────┼─────────┼──────────┤│5│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含包裝袋)│2.402公克)│年9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2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6│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06年度毒偵緝字第│││(含包裝袋)│0.733公克)│36號卷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