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金國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係基於僱傭契約請求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 陳明 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金國誠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