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丁○○
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二、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庚○○(即兩造之母)於民國104年7月0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辛○○(即兩造之父)於111年6月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請求均變價分割,價金由兩造依應繼分均分。兩造於113年4月19日亦曾協議依應繼分均分,然嗣後被告丙○○反悔等語。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遺財產,不動產變賣分割,其餘財產依每人1/6分割。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㈠被告丙○○答辯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庚○○於96年間將臺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房屋及座落基地(即附表一編號2、3、5,下稱○○路房地),死因贈與被告丙○○,另被繼承人辛○○亦於96年間,將其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附表二編號1,下稱○○區土地)死因贈與被告丙○○之子即訴外人壬○○、癸○○,故永吉路房地應分歸被告丙○○,梧棲區土地亦應分歸被告丙○○,由被告丙○○負責履行移轉予受贈人壬○○、癸○○之義務,餘同意變價並依應繼分均分至於原告所指稱之113年4月00日協議,係在調解未成立前之調解程序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不能採為裁判基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乙○○略以:同意原告所述。
㈢被告己○○、丁○○、戊○○(下合稱被告己○○等三人,分稱其名)略以:同意原告所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繼承人庚○○於104年7月00日死亡並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
被繼承人辛○○於111年6月00日死亡並遺有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等情,有戶政資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兩造為被繼承人庚○○、被繼承人辛○○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6分之1等情,亦有戶政資料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且除○○路房地、○○區土地外,兩造亦均同意變價後依應繼分均分(見本院卷第321頁)。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上開二不動產有無被告丙○○所主張之死因贈與關係之存在。
㈡○○區土地部分:
1.被告丙○○主張被繼承人辛○○生前與被告丙○○之二名兒子即壬○○、癸○○有死因贈與之合意,並執被證四、五文件、錄音檔及譯文等件為憑。原告則否認並表示略以:父親即被繼承人辛○○若有贈與之意思,在其生前就會處理,比如分三次將房地贈與被告戊○○,另也曾贈與三棟房地給被告丙○○,況若贈與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處理,不需要等到往生等語;被告乙○○略以:沒有聽過父親說○○土地要給被告丙○○的兒子等語;被告己○○等三人略以:沒有聽說父母有這樣贈與的表示等語。
2.經查:⑴被證四文件(見本院卷第131至132頁)為電腦打字文件,無
日期亦無標題,前言部分載以:「本人辛○○,因幼女戊○○單身【註:單身二字嗣以雙橫線刪除】,為顧念其生活之保障,及基於宗嗣繼承,本人希望長女乙○○、次女甲○○、三女○○、四女○○、長子丙○○能尊重本人對以下財產之處分:」,其後分列5點,第1點門牌號碼○○街000巷00弄00號0樓房地於伊百年後1年內移轉予被告戊○○,另以手寫加載:戊○○百年時無子嗣則自行指定壬○○、癸○○之一人移轉所有權;第2點○○區土地於伊百年後1年內分別移轉各1/2予壬○○、癸○○;第3點,臺北市○○街00巷00號頂樓加蓋建物,自簽約日起至戊○○百年之前供其使用,但若基地所有人即被告丙○○簽署都市更新契約,則應於3個月內無條件返還之;第4點,伊百年後,銀行存款於支付喪葬費後,餘額由乙○○、甲○○、己○○、戊○○【註:此部分劃線刪除、旁又註記三個圈圈】平均所有;第5點,於乙○○、甲○○、己○○簽給日【註:疑為簽「約」日之誤】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註:第五點劃線刪除】。文件末以打字方式載立約人為:辛○○、庚○○、乙○○、甲○○、丁○○、己○○、戊○○,其中「辛○○」、「丙○○」、「丁○○」文字旁有相應簽名,餘則無簽名。【註:上開手寫刪改處均無人簽名,無法確認修改出於何人意思。】⑵被證五文件(見本院卷第133頁)亦為電腦打字文件,無日期
、無標題,前言部分載以:「本人辛○○,因幼女戊○○,為顧念其生活之保障,及基於宗嗣繼承,本人希望長女乙○○、次女甲○○、三女○○、四女○○、長子丙○○能尊重本人對以下財產之處分:」,其下分列4點,依被證四文件手寫部分重為繕打,文件末以打字方式載立約人為:辛○○、庚○○、乙○○、甲○○、丁○○、己○○、戊○○,其中「辛○○」、「丙○○」、「甲○○」、「丁○○」文字旁有相應簽名,餘則無簽名。
3.經詢原告當庭表示,被證五文件係父親押著伊簽名的(見本院卷第271頁),固堪認上開文件係出於被繼承人辛○○之意思表示,惟觀諸上開被證四文件塗改修正之處甚多,被證四、五文件均無全體「立約人」之簽名,是否為最終定案,即有疑義。又,上開二份文件性質為何?被告丙○○雖主張不是遺囑,而是「死因贈與的書面」、「契約」,立約人為被繼承人與受贈人,贈與的意思被告丙○○都有轉達壬○○、癸○○,且該二份文件是壬○○經手繕打(見本院卷第320、274頁)云云,惟倘使如此,何以被證四、五文件前言部分,一再強調保障幼女戊○○之權益,且對於被繼承人辛○○之其他財產,亦有臚列及指示?倘被繼承人辛○○書立該文件之真意,係贈與財產予被告丙○○之二子,究有何於文件前言處提及保障被告戊○○之必要?又何以「立約人」欄位載有兩造及被繼承人庚○○、被繼承人辛○○共8人?且何以父親意欲保障之幼女戊○○,竟未在該份文件上簽名?何以被證四文件尚承諾於乙○○、甲○○、己○○簽約時給付50萬元?是否表示該50萬元係供為伊等放棄繼承○○區土地之補償?凡此種種,均有可疑,被告丙○○僅截取其中片斷,逕稱此係被被繼承人辛○○與其二子達成贈與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即屬率斷,而難憑採。
4.被告丙○○雖又執伊、伊子癸○○二人與被繼承人辛○○間之對話錄音,主張確有死因贈與之情節云云,惟觀諸該對話錄音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113頁):
丙○○:…那就是拿80萬要同意○○路樓下是我的、市場○○的、建地【註:即梧棲區土地】兩個孫子的,是不是這樣?辛○○:對,原意就是這樣。丙○○:我現在先說這樣,一個女兒80萬,但是要同意說二樓給○○、市場給○○;那塊地給你兩個孫分,是不是這個意思?辛○○:是啊。
惟倘被繼承人辛○○之本意,係將○○區土地無償、死因贈與被告丙○○之二子,究有何必要為此支付每個女兒80萬元並請女兒們同意?堪認被繼承人辛○○本意,係基於整體財產分配之角度,於給予女兒們相應補償後,始將○○路房地、○○區土地分配與被告丙○○及其子,被告丙○○之主張,自不足採。
5.綜上,尚難認壬○○、癸○○與被繼承人辛○○間就○○路房地有死因贈與關係存在,被告丙○○之相關主張自難憑採。㈢○○路房地部分:
1.被告丙○○主張被繼承人庚○○生前與 伊達成 死因贈與之合意,並執被證二文件(本院卷第127至128頁)、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憑;原告則否認有死因贈與之合意,無法確認被證二是否母親即被繼承人庚○○親蓋手印,且母親往生前有認錯人、誤將先生當兒子等舉,該指印高度可疑等語;被告己○○等三人意見略以:沒聽說父母有這樣的贈與;被告乙○○略以:父親雖曾表示○○路店面要給兒子,但母親的意見是要給沒有出嫁的小女兒戊○○,租金讓她當生活費等語。
2.經查被告丙○○本人於與被繼承人辛○○間之對話錄音及譯文,被告丙○○自述:「那就是拿80萬元要同意○○路樓下是我的」、「一個女兒80萬,但是要同意說二樓給○○、市場給○○;那塊地給你兩個孫分」等語,業如前述(見本院卷第113頁及本判決書三㈡4),倘使○○路房地係單純死因贈與,何以尚要支付其餘女兒們每人80萬元,並請女兒們同意?顯見被告丙○○亦明知,○○路房地絕非死因贈與關係。
3.次查,被證二文件為電腦打字文件,無日期亦無標題,前言部分載以:「本人庚○○,因幼女戊○○單身【註:單身二字嗣以雙橫線刪除】,為顧念其生活之保障,及基於宗嗣繼承,本人希望長女乙○○、次女甲○○、三女○○、四女○○、長子丙○○能尊重本人對以下財產之處分:」,其後分列6點,第1點表示○○路房地在伊百年之日起1年內移轉予被告丙○○,第2點表示門牌號碼○○街00號房地,於百年後之1年內,移轉所有權予戊○○【註:電腦打字稿原載移轉予「丙○○」,嗣用筆劃去並改為「戊○○」】,第3點表示大安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1),於百年後之1年內移轉予戊○○【註:
電腦打字稿原載移轉予「丙○○」,嗣用筆劃去並改為「戊○○」】,第4點表示前開2、3點所示不動產如出租,租金由戊○○收取,第5點表示伊百年後,銀行存款用於支付喪葬費,餘額由乙○○、甲○○、己○○、辛○○、丁○○平分,第6點表示伊所有之動產,如黃金、珠寶、有價證券等,均歸丙○○。文件末以打字方式載立約人為:庚○○、辛○○、乙○○、甲○○、丁○○、己○○、戊○○,其中「庚○○」文字旁蓋用指印,「辛○○」、「甲○○」、「丙○○」、「丁○○」文字旁有相應簽名,餘則無簽名。【註:上開手寫刪改處均無人簽名,無法確認修改出於何人意思。】
4.惟查,上開蓋指印部分,是否為被繼承人庚○○之指印,業經原告、被告乙○○、被告己○○爭執在案(見本院卷第270頁),而被告丙○○對此亦未舉證,自難逕認該文件為被繼承人庚○○之意思表示。再者,上開文件塗改修正之處甚多,亦無全體「立約人」之簽名,是否為最終定案,亦有疑義。又,該份文件性質為何?被告丙○○雖主張不是遺囑,而是「死因贈與的書面」、「契約」,立約人為被繼承人與受贈人(見本院卷第320頁)云云,惟倘使如此,何以被證二文件前言部分,一再強調保障幼女戊○○之權益,且對於被繼承人庚○○之其他財產,亦有臚列及指示?倘被繼承人庚○○書立該文件之真意,係贈與財產予被告丙○○,究有何提及被告戊○○之必要?又何以「立約人」欄位載有兩造及被繼承人庚○○、被繼承人辛○○共8人?且何以母親意欲保障之幼女戊○○,竟未在該份文件上簽名?凡此種種,均有可疑,被告丙○○僅截取其中片斷,逕稱此係被繼承人庚○○與其達成贈與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即屬率斷,而難憑採。
4.被告丙○○雖另又執其配偶與被告丁○○間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憑云云,惟觀被告丁○○所述內容:「大家簽分割協議書即可,畢竟爸已85,他常說他不會處理事,都由他繼承,恐不好。而且媽當初意思是○○路一樓要給哥,二樓給○○」,並建議現金交由長姊管理、記帳,每月5萬元予父親零花,有餘以後再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堪認當時對話脈絡係處理被繼承人庚○○死亡後,被繼承人辛○○之奉養事宜,及是否適宜由被繼承人辛○○繼承被繼承人庚○○之不動產等節;再衡以被告丙○○自身亦明知若欲取得○○路房地,尚需另行給付金錢予其他姊妹、取得其等同意等情,業如前述(見本判決書三㈡4、三㈢2),則被告丙○○僅以此片斷談話,即欲佐證被繼承人庚○○有死因贈與之合意云云,自屬率斷。
5.綜上,被告丙○○既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庚○○間就○○路房地有死因贈與關係存在,其相關主張自難憑採。
㈣本件分割方法:
本件原告、被告乙○○、被告己○○等三人均同意將全部遺產為變價分割,而被告丙○○則主張除上開○○路房地、○○區土地應分配予伊外,其餘亦同意變價分割(見本院卷第192、321頁)。而本院既認定上開○○路房地、○○區土地無死因贈與關係之存在,自無以逕分配予被告丙○○;亦無庸審酌是否有原告主張之被告丙○○先同意依應繼分均分、嗣又反悔之情。又審酌兩造因本件訴訟而有心結,亦難再維持共有關係,考量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分別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
㈤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區衿綾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參本院卷第203至206頁)編號內容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21分之2)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4分之1)3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4分之1)4臺北市○○區○○街00號(持分:21分之2)5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持分:全)6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1.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7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8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9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10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11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50萬元12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50萬元13台北富邦銀行金華分行存款3萬1205元14台北富邦銀行金華分行存款1百萬元15台北富邦銀行金華分行存款1百萬元16台北青田郵局存款30,315元17元大銀行公館分行存款414,913元18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44,072元19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829,622元20103年度綜所稅退稅33,831元同上21應收現金股利-開發金12,826元22應收現金股利-國泰金212元23應收現金股利-南亞科390元24應收現金股利-六福1,735元25應收現金股利-裕隆42元26應收現金股利-技嘉科技1,350元27應收現金股利-中鋼14,676元28應收現金股利-長榮海運89元29高企1,667股1.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2.如另有股息或紅利,仍依附表三之比例分配。30中國人纖34股31萬有10,000股32中國鋼鐵14,834股33裕隆汽車74股34華邦電417股35環電512股36鴻準130股37技嘉504股38微星637股39鴻運電13,639股40精碟科技10,000股41博達1,020股42南亞科200股43中工74股44長榮海運999股45六福10,000股46彰化銀行861股47臺東企銀153股48國泰金111股49開發金21,869股50新光金15,561股51國票金448股52永豐金2,228股53第一金633股54合勤控135股55力晶1,240股56工礦10,500股57中國鋼鐵179股58新竹商銀126股59新光金1,563股60BI-0000-0000-國瑞-0000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61JD-0000-0000-VOLVO-0000附表二:被繼承人辛○○之遺產(參北司補卷第13至21頁,不列繼承庚○○部分)編號內容分割方式1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全)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2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13,612元1.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3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186,563元4中華郵政公司台北青田郵局00000000000000存款10,178元5元大商業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款471,124元6台中市梧棲區農會興農分部00000000000000存款263,207元7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中鋼(00000000000)0,921股1.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2.如另有股息或紅利,仍依附表三之比例分配。8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聯電(00000000000)000股9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錸德(00000000000)000股10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裕民(00000000000)000股11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華南金(00000000000)0,611股12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順德(00000000000)000股13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六福(00000000000)000股14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力積電(00000000000)0,425股15凱基證券和平分公司中鋼(00000000000)000股16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台積電(00000000000)04股17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精碟(00000000000)00,085股18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國建(00000000000)000股19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新光金(00000000000)00,653股20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緯創(00000000000)018股21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合勤控(00000000000)00股22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富邦金(00000000000)0,333股23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開發金(00000000000)0,797股24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日月光控股(00000000000)08股25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力晶(00000000000)0,426股26凱基證券和平分公司新光金(00000000000)02股27竹商銀215股28高企(YY0000)000.14股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乙○○1/6甲○○1/6丙○○1/6丁○○1/6己○○1/6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