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甲○○被告丙○○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部份(95年度交訴字第148號),業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同年12月14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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