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林正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惠如┌─────────────────────────────────────────────────┐│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郁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8年2月28日│38,220元│AH0000000│││││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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