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尤曉涵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豪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50及同段148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市○○路00巷00號)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萬6,394元(計算式:(5999x15900x1/150)+160500=79639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