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交字第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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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巡交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金榮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