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邱敏鑑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達翔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65元。惟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1,018,440元(計算式:16400×62.1=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9,065元,尚應補繳2,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