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世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柒 陸玖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世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769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8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從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規定之說明: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之情形:㈠扣案晶體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安檢隊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臺東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8年4月6日晚間8
時1分許為警查扣前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且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合上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