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晉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晉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晉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3225號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1年間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月1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