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聲請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與狀底蓋章之「翠堤香檳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符)。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