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00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為消費需要於民國94年03月14日邀債務人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利息則按年息3.86%計付,並約定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自應清償全部積欠,另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