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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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張炎木
張炎生 吳 張瓊雲 楊 張素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雲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原告已聲請閱覽本院調取之106年度家聲抗字第33號等案卷(含106年度司繼字第892號案卷),查該事件中即有 張毓珊 之戶籍謄本等資料,自可知悉其係未成年人,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及住所等資料。乃原告補正之書狀,記載張毓珊住所待查,且對於原列屬被告而查明已經准予拋棄繼承者,是否併為程序上之撤回等事項,尚未提出符合格式之訴狀繕本予以補正並供送達,本院爰命應如期加以補正提出。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