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奕強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奕強係役齡男子,明知依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2年2月6日所發府授民徵字第0000000000號臺中市102年第e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原應於102年2月20日上午8時0分,在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人文課集合出發,且應於同日至臺中成功嶺陸軍步兵第104旅入營,該徵集令並於102年2月7日,由其父親 陳志珅 前往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人文課簽收,並郵寄至臺北市○○區○○路○○○號0樓,由陳奕強親自簽收。詎陳奕強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奕強於偵查中對於上開犯行已坦承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10687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4頁背面】,並經證人 陳志坤 於偵查中證述轉交徵集令予被告等情明確(見偵一卷第40頁至第41頁),復有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5月2日中市民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臺中市大里區役男陳奕強應徵入營未到調查報告表、臺中市102年第e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影本、臺中市大里區102年第e1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未入營名冊、兵(役)籍表(一)、臺中市大里區役男體格檢查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頁至第3頁、第6頁、第11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影響國家役政推動,犯後坦承犯行,已於102年7月31日入伍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佐(見偵二卷第11頁),足見其已履行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再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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