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柔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姓名與聲請狀不符,請釋明正確姓名,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