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慈興營造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余海
(被告丁○○
(被告乙○○
(被告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而兩造約定如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受信約定書」影本及「保證書」影本各1件、「授信動撥申請書間借款憑證」影本7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