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宏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乙○○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甲○○明知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家護字第22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騷擾乙○○,且保護令期間為一年,竟基於違反上揭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102年6月22日18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之乙○○住處內,對乙○○恫稱「有保護令我不管,我如被關出來也不會放你干休」、「這兩天要小心安全」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話語,致使乙○○心生畏懼,而以上開方式違反保護令,並為警當場逮捕。因認被告甲○○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本件違反保護令、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於102年
8月26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9月4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及102年9月3日屏檢 慶孝 102偵4629字第4664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102年11月11日死亡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0-31頁、第3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