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 律師被告 洪韻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0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內之交通事故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並就所取得卷證資料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被告洪韻諠之選任辯護人,茲聲請准予複製並交付本案交通事故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以釐清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相關經過,依上述規定,應准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付與之,以維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復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併予諭知持有本案交通事故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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