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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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清山 (原名 楊清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441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690元民國104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20,611元民國105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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