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涂瓊文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413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2,234元(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9,413元,尚應補繳19,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交付附表編號1至7之股票予原告。㈠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4,710元㈡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23,710元㈢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83,240元㈣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74,250元㈤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6,380元㈥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1,090元㈦元大臺灣卓越50證券股票:價額2,268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給付附表編號8之存款予原告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存款1,998,236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應將附表編號9至14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巷○號房屋:價額
94,600元㈡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額336,875元
(計算式:49㎡×107年公告現值27,500元/㎡×應有部分
4分之1=336,875元)㈢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額185,625元
(計算式:27㎡×107年公告現值27,500元/㎡×應有部分
4分之1=185,625元)㈣高雄市○○區○○段○○○○號號土地:價額41,250元
(計算式:6㎡×107年公告現值27,500元/㎡×應有部分
4分之1=41,250元)㈤編號13至14之不動產不請求。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商型式LEXUS之自用小客車乙輛返還原告。
㈠汽車:車牌000-0000、廠商型式LEXUSNX300H、出廠年月
103年10月、5人座休旅車、油電式汽車,價額1,350,000元。
五、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上開一至五總計:4,842,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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