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邱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子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4月15日止累計37,927元未給付,其中36,467元為消費款、1,383元為循環利息、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66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邱子民│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467元││月16日││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