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李嘉鑫 被告 許珊瑜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珊瑜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李嘉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至被告已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賠償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金額,惟經本院電話聯繫原告,原告雖然表示已無繼續提告民事訴訟之意願,但不願意遞出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繫屬本院,有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必要,倘原告認為已無繼續訴訟之必要,請另以書狀表示欲撤回本案民事訴訟,以節省訴訟資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芳瑜
法官粘柏富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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