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潘柏蓁潘蓁渝潘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5,284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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