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