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陳錳 僅即順易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州營造有限公司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4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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