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告 鄭清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勝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1,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龍勝鐵工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