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告 徐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97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起始日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按月給付金額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968,410元968,410元2利息968,410元112年11月8日113年2月26日(54/365+57/366)3.5%10,293元3違約金968,410元112年12月9日113年2月26日2(個月)600元1,200元合計979,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