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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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聲明人 張文學 相對人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 (NicolaMelillo)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