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全聲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李彥群 律師相對人 宋健民 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103年度民全字第8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民全字第8號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本件已無續行之必要,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前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等語,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法裁定撤銷本院前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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