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保險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保險小調字第13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鈞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885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