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HANH(中文姓名:阮文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6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HANH(即阮文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VANHANH(即阮文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初犯本罪,未肇事即遭查獲,呼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53毫克,已逾標準值2倍暨其為來台工作之越南籍外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