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 陳維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文棋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103年12月25│57,900元│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