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高瑋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高瑋澤前於民國93年8月1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現金卡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70,000元整,嗣於民國95年5月5日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債務人自108年10月10日起即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依約債務人毀諾後,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違約日起,得回復依原契約約定條件。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