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21號抗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建龍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4所示各罪聲請定執行刑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定應執行刑部分: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刑確定。而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考量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11月。㈡聲請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係於100年3月15日判決確定,然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均係於100年4至7月間所為,聲請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罪及其他竊盜等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6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
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刑及其他罪刑,並定執行刑2年確定,而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刑,倘與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即不符合「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亦應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至19共19罪,其中編號2至19之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日即100年3月5日前,應合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附表二編號1至14共14罪,其中編號2至14之犯罪時間,亦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日即100年9月2日前,亦應合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案應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14定2個應執行刑,對被告較為有利云云。
三、經查: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5日前,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原裁定考量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核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部分又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則重複部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應予駁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裁判意旨參照)。
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罪及其他竊盜2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6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刑及其他竊盜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5日後,且檢察官並未就其他竊盜2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受刑人有就其他竊盜2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執行刑),法院自不得割裂100年度易字第2564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擇取附表一編號13至18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以及擇取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編號1至6、10至14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原裁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亦應駁回。㈢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因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裁定確定,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8號裁判意旨參照)。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罪及其他竊盜2罪,以及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縱均在附表二編號1判決確定日100年9月2日前,因檢察官並未就其他竊盜2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法院固無從就附表一編號13至18、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之罪及其他竊盜2罪,以及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4所示各罪合併定一執行刑。然而,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二編號1判決確定日100年9月2日前,法院仍應依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合併定執行刑,並不受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4所示之罪無法與附表一編號1至12、19所示之罪合併定一執行刑影響,亦不因檢察官未就其他竊盜2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即駁回檢察官此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聲請。原裁定以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5日後,逕駁回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前揭可議,仍屬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此部分撤銷,發回原法院究明檢察官真意,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9.13│99.09.08│99.09.14│├───────┼────────┼────────┼────────┤│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偵字第3671號│字第21706號│字第2170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50│100年度簡字第634│100年度簡字第634││實審││號│號│號││├───┼────────┼────────┼────────┤││判決│100.02.21│100.03.08│100.03.08│││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50│100年度簡字第634│100年度簡字第634││判決││號│號│號││├───┼────────┼────────┼────────┤││判決確│100.03.15│100.04.06│100.04.06│││定日期││││├───┴───┼────────┴────────┴────────┤│附註│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4│5│6│7│├────────┼────────┼────────┼────────┤│竊盜│竊盜│竊盜│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99.08.29│99.09.19│99.10.06│99.10.10│├────────┼────────┼────────┼────────┤│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808號│偵字第4808號│偵字第4808號│偵字第4808號│├────────┼────────┼────────┼────────┤│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485│100年度訴字第485│100年度訴字第485│100年度訴字第485││號│號│號│號│├────────┼────────┼────────┼────────┤│100.05.27│100.05.27│100.05.27│100.05.27││││││├────────┼────────┼────────┼────────┤│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485│100年度訴字第485│100年度訴字第485│100年度訴字第485││號│號│號│號│├────────┼────────┼────────┼────────┤│100.06.20│100.06.20│100.06.20│100.06.20││││││├────────┴────────┴────────┴────────┤│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8│9│10│11│├────────┼────────┼────────┼────────┤│竊盜│偽造文書│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100.01.18│100.01.20│100.02.04│100.02.02│├────────┼────────┼────────┼────────┤│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976號│偵字第3976號│偵字第3976號│毒偵字第992號│├────────┼────────┼────────┼────────┤│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704│100年度易字第704│100年度易字第704│100年度訴字第606││號│號│號│號│├────────┼────────┼────────┼────────┤│100.08.01│100.08.01│100.08.01│100.08.08││││││├────────┼────────┼────────┼────────┤│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704│100年度易字第704│100年度易字第704│100年度訴字第606││號│號│號│號│├────────┼────────┼────────┼────────┤│100.08.30│100.08.30│100.08.30│100.09.21││││││├────────┴────────┴────────┴────────┤│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12│13│14│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100.02.02│99.09.06│99.08.29至99.09.│99.09.14││││04││├────────┼────────┼────────┼────────┤│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992號│偵字第13668號│偵字第13668號│偵字第13668號│├────────┼────────┼────────┼────────┤│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0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號│4號│4號│4號│├────────┼────────┼────────┼────────┤│100.08.08│101.01.13│101.01.13│101.01.13││││││├────────┼────────┼────────┼────────┤│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0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號│4號│4號│4號│├────────┼────────┼────────┼────────┤│100.09.21│101.03.13│101.03.13│101.03.13││││││├────────┼────────┼────────┼────────┤│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16│17│18│19│├────────┼────────┼────────┼────────┤│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100.01.25至101.0│100.01.30│100.01.31│100.02.04││1.26││││├────────┼────────┼────────┼────────┤│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668號│偵字第13668號│偵字第13668號│偵字第5553號│├────────┼────────┼────────┼────────┤│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20││4號│4號│4號│3號│├────────┼────────┼────────┼────────┤│101.01.13│101.01.13│101.01.13│101.08.15││││││├────────┼────────┼────────┼────────┤│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20││4號│4號│4號│3號│├────────┼────────┼────────┼────────┤│101.03.13│101.03.13│101.03.13│101.09.10││││││├────────┴────────┴────────┴────────┤││└───────────────────────────────────┘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6.21│100.05.05下午3時│100.05.05下午5時│├───────┼────────┼────────┼────────┤│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速偵字第141號│毒偵字第1760、18│毒偵字第1760、18││││54號│54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64│100年度訴字第980│100年度訴字第980││實審││7號│號│號││├───┼────────┼────────┼────────┤││判決│100.08.01│100.09.09│100.09.09│││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64│100年度訴字第980│100年度訴字第980││判決││7號│號│號││├───┼────────┼────────┼────────┤││判決確│100.09.02│100.10.11│100.10.11│││定日期││││├───┴───┼────────┴────────┴────────┤│附註│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4│5│6│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100.05.29│100.05.30│100.04.09│100.04.05│├────────┼────────┼────────┼────────┤│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760、18│毒偵字第1760、18│偵字第18613號│偵字第13668、136││54號│54號││69、14097、15019│││││號│├────────┼────────┼────────┼────────┤│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80│100年度訴字第980│100年度審易字第7│100年度易字第256││號│號│7號│4號│├────────┼────────┼────────┼────────┤│100.09.09│100.09.09│100.12.30│101.01.13││││││├────────┼────────┼────────┼────────┤│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80│100年度訴字第980│100年度審易字第7│100年度易字第256││號│號│7號│4號│├────────┼────────┼────────┼────────┤│100.10.11│100.10.11│101.03.07│101.03.13││││││├────────┴────────┼────────┼────────┤│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8│9│10│11│├────────┼────────┼────────┼────────┤│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100.04.17│100.04.18│100.06.20│100.07.10│├────────┼────────┼────────┼────────┤│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668、136│偵字第13668、136│毒偵字第2150、22│毒偵字第2150、22││69、14097、15019│69、14097、15019│49、2536號│49、2536號││號│號│││├────────┼────────┼────────┼────────┤│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1年度上訴字第3│101年度上訴字第3││4號│4號│25號│25號│├────────┼────────┼────────┼────────┤│101.01.13│101.01.13│101.05.09│101.05.09││││││├────────┼────────┼────────┼────────┤│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6│100年度易字第256│101年度上訴字第3│101年度上訴字第3││4號│4號│25號│25號│├────────┼────────┼────────┼────────┤│101.03.13│101.03.13│101.05.09│101.05.09││││││├────────┴────────┼────────┴────────┤││編號10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2│13│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100.06.23│100.07.10│100.04.15│├────────┼────────┼────────┤│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150、22│毒偵字第2150、22│偵緝字第566號││49、2536號│49、2536號││├────────┼────────┼────────┤│本院│本院│臺北地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01年度上訴字第3│101年度簡字第153││25號│25號│0號│├────────┼────────┼────────┤│101.05.09│101.05.09│101.06.28│││││├────────┼────────┼────────┤│本院│本院│臺北地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01年度上訴字第3│101年度簡字第153││25號│25號│0號│├────────┼────────┼────────┤│101.05.31│101.05.31│101.10.19│││││├────────┴────────┼────────┤│編號10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