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林茂竹 被告 林依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4,18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