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嘉築 (原名 梁昌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