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張蕭清 訴訟代理人 張柔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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