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薛凱文 被告 陳瑞金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5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之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答辯聲明與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所涉99年度訴字第1354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00年1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蓋用本院之收狀戳文),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蒨儀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