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陳英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于騰雲彰化銀行羅東分行陳英哲110年3月21日500,000元G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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