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訴訟代理人 廖雅真 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輝 上多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辦理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或清算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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