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項宇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項高鵬 被告 胡成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項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項宇公司)先後於民國107年1月23日、107年4月18日,邀同被告項高鵬、胡成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各1份,前者約定項宇公司於107年1月23日至108年1月23日止,得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循環動用,但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款利率為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44﹪機動計算,項宇公司應於每月23日給付利息,借款期限180天屆滿應一次償還借款本金(下稱甲案)。後者則約定項宇公司於107年4月18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得在2,500,
000元之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循環動用,但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款利率同甲案,項宇公司應於每月18日給付利息,借款期限180天屆滿一次償還借款本金(乙案)。甲乙二案並均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須加付自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之情形,經原告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之日起,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之計算亦隨之調整。詎項宇公司分別自107年6月23日、7月18日起未依約繳納甲案、乙案利息,經原告發函催繳仍未獲置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且於107年11月12日轉列催收款項,原告自得請求項宇公司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5,000,000元(甲乙案兩筆借款本金各2,500,000元、2,5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107年11月12日轉列催收前,按未依約清償當時之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5﹪加個別加碼年率1.44﹪即2.555﹪計算,107年11月12日轉列催收後再加年率1﹪即3.555﹪計算)、違約金。又項高鵬、胡成淑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確有原告主張之借款、連帶保證事實,對原告請求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亦不爭執,因項宇公司周轉不靈才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45-47頁),依前開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表┌─┬────┬─────┬────┬────┬────────┐│編│帳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號││(新臺幣)│期間│(年息)│計算方式││││││﹪│(民國)│├─┼────┼─────┼────┼────┼────────┤│1│00000000│500,000元│自107年│2.555﹪│自107年6月24日││甲│6914││5月23日││起至107年11月11││案│││起至107││日止,按左列利率│││││年11月11││10﹪計算。│││││日止││││││├────┼────┼────────┤││││自107年│3.555﹪│自107年11月12日│││││11月12日││起至107年12月23│││││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日止││10﹪計算,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000000│2,000,000│自107年│2.555﹪│自107年6月24日│││3688│元│5月23日││起至107年11月11│││││起至107││日止,按左列利率│││││年11月11││10﹪計算。│││││日止││││││├────┼────┼────────┤││││自107年│3.555﹪│自107年11月12日│││││11月12日││起至107年12月23│││││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日止││10﹪計算,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00000000│625,000元│自107年│2.555﹪│自107年7月19日││乙│7132││6月18日││起至107年11月11││案│││起至107││日止,按左列利率│││││年11月11││10﹪計算。│││││日止││││││├────┼────┼────────┤││││自107年│3.555﹪│自107年11月12日│││││11月12日││起至108年1月1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日止││10﹪計算,自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000000│1,875,000│自107年│2.555﹪│自107年7月19日│││3922│元│6月18日││起至107年11月11│││││起至107││日止,按左列利率│││││年11月11││10﹪計算。│││││日止││││││├────┼────┼────────┤││││自107年│3.555﹪│自107年11月12日│││││11月12日││起至108年1月1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日止││10﹪計算,自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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