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晁維選任辯護人許諺賓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張晁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法官告知簡易判決處刑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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