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劉國偉 被告 陳達寬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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