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9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闊興業有限公司、丁○○、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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