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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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廖輝成 相對人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肆仟零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民國100年1月、
2月、3月之底薪及99年11月至100年3月14日之業績獎金,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94,008元,而勞資雙方已於100年6月20日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並達成調解。依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資方)同意於100年7月29日將積欠之94,008元匯入聲請人之帳戶,然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前所述,惟相對人迄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1紙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簡曉君